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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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定事項,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或行政法人執行。
- 2.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條、第六條之一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相關作業,本部得委由文化內容策進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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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16條,以下是釋義: 1. 本辦法所定事項,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或行政法人執行。 根據這條規定,文化部可以委任其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或行政法人來執行本辦法所定的事項。這意味著文化部可以將執行的職權授權給其他相關機構來代為執行。 2.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條、第六條之一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相關作業,本部得委由文化內容策進院辦理。 根據這條規定,文化部可以委託文化內容策進院來執行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條和第六條之一中與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相關的作業。這表示文化內容策進院可以負責處理與貸款和利息補貼相關的事務。 依據最新資料,我無法提供具體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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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