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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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貸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補貼之相關資料,本部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利息補貼作業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2.獲利息補貼之營運困難事業、受影響演藝團體不得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後段、前條第三項規定,或未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變更貸款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利息補貼,並收回貸款或已補貼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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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對於文化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7條的問題,我們可以進行逐條釋義。 1. 依照該法條第一項規定,承貸金融機構在補貼利息時必須確實完整保存相關資料,以便文化部隨時派員瞭解利息補貼作業情形。這意味著承貸金融機構有義務保存和提供相關資料給文化部,並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文化部的派員查詢。 範例參考資料:文化部網站上公布的相關法令和規定,以及利息補貼作業指引等文件。 2. 根據該法條第二項規定,獲得利息補貼的營運困難事業和受影響演藝團體在使用貸款時須遵守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後段和前條第三項的規定,並且在未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變更貸款用途。如果違反這些規定,承貸金融機構應立即停止利息補貼,並收回已補貼的利息或貸款。 範例參考資料:文化部公告的相關通知和指引文件,承貸金融機構與受影響事業或團體間的貸款協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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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