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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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督導與執行、承貸金融機構辦理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相關事項之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民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本部督導與執行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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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8條,該條規定了對於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的呆帳,民營金融機構和公營金融機構的各級承辦人員可以免除相關的行政責任、財務責任、損害賠償責任或糾正處置。 然而,這並不是法案的最新版本,因此詳細的法規解釋與相關案例可能要參考最新版本的法案,以確保回答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 第六條、第六條之一條文
- 非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免除名詞
-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條文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審計法 第 77 條條文
-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6 條條文
-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6-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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