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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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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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第1條訂定。根據這個條款,若文化部受理了來臺展出的文物藝術品或標本,這些物品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物。這是基於文物藝術品的特殊性質和文化保護的需要所設立的規定。 以一個範例來說明,假設有一件文物藝術品被來臺展出,並經文化部受理。若在展出期間,此藝術品存在一些爭議,例如可能涉及到所有權、侵權或其他法律問題,根據上述條款,這件藝術品將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物。這是為了保護文化藝術品的展示和價值,確保其在展出過程中不受干擾或損害,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文化保護的重視。
-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法規
-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 3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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