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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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認可來臺展出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文化、藝術、教育意義。 (二)長期存置地點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 (三)所有權人應不具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四)進口不得違反我國相關法令。 (五)展出活動結束後應全數復運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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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所知,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第 2 條的規定,申請認可來臺展出的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應符合下列條件: 1. 符合文化、藝術、教育意義。 2. 長期存置地點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 3. 所有權人應不具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4. 進口不得違反我國相關法令。 5. 展出活動結束後應全數復運出口。 根據提供的資訊並未提到具體的這個法規條文的正式名稱、內容及解釋,也沒有提供相關的法律文件或資料來進行逐條釋義。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或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 所有權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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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