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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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之承租對象,為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之文化藝術事業或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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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第 4 條》,該條款適用的租賃對象是指符合《文化藝術事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項的文化藝術事業或工作者。根據該法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文化藝術事業或工作者指的是執行文化藝術創作、製作、表演、展覽、教學或研究工作的個人或團體。例如,一家藝術劇院出租部分場地給一個表演團體,該表演團體符合《文化藝術事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項的定義,因此可以享受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提供的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
- 第三條第三項條文
-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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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