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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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不動產之出租,於符合文化藝術政策或需要下,得以公開標租方式辦理。但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逕予出租: 一、為配合國家文化發展計畫或地方文化發展計畫。 二、為適應中央或地方政府之施政計畫或重要政策之需要。
- 2.第一項不動產得給予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租期。但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所訂之租期條件較優惠者,得從其規定。
- 3.第一項逕予出租不動產之租金,依各公產管理法令或國營事業規定之租金基準計收;公開標租之租金底價,依各公產管理法令逕予出租之年租金或國營事業規定辦理。
- 4.第一項不動產之公開標租程序及管理措施,依各公產管理法令或國營事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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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第 5 條規定了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不動產之出租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公有或國營事業提供不動產出租時,可以以公開標租方式辦理,但在符合文化藝術政策或需要的情況下,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特定條件時,也可以逕予出租。租期可以訂定為五年至二十年之間,並且可以根據公產管理法令或國營事業的規定進行租金的計算和收取。此外,公開標租的程序和管理措施,也需根據各公產管理法令或國營事業的規定辦理。 例如,在實務上,根據《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若某個公有或國營事業的不動產符合該法規定之條件,可以進行公開標租。符合標租條件後,該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可以直接進行出租,而不需要再經過公開招標的程序。租金則根據法定租金基準進行計算,或根據該法規定的底價進行招標。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以現行法規為基礎,並以所提供的資料進行解釋。對於任何具體的案例和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進一步的幫助。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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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