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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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辦理文化藝術事務,需以逕予出租方式使用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者,於符合第五條規定情形下,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承租使用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登記或設立證明或身分證明文件。 三、承租使用計畫書: (一)申請人相關實績及執行能力之說明。 (二)承租不動產位置、面積及範圍。 (三)計畫構想,須含文化藝術政策及產業分析、預計使用項目、營運模式、承租期間,及徵詢擬承租不動產之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意見。 (四)財務及經營管理。 (五)土地使用符合相關法令之切結書。
- 2.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受理審查前項申請逕予出租案件,應邀集申請承租不動產之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等召開審查會議處理,於六個月內將核定或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於計畫核定後一年內向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申請不動產逕予出租;其有展延需要,申請人得敘明理由於屆滿前向原核定單位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期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後續之承租行為、地權、地用等,仍應由各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依法定權責辦理。
- 3.經核定之承租使用計畫,如有變更者,應送原核定機關審查同意;計畫核定後,如有發現提供文件、資料不實或違反承租使用計畫等情事,得由原核定機關逕行撤銷或廢止,並通知各該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另為適法處理或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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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第6條規定,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若需以逕予出租方式使用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需符合第5條規定情形下,提出承租使用申請。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申請人登記或設立證明或身分證明文件,以及承租使用計畫書。 承租使用計畫書須包含以下內容: 1. 申請人相關實績及執行能力之說明。 2. 承租不動產位置、面積及範圍。 3. 計畫構想,包括文化藝術政策及產業分析、預計使用項目、營運模式、承租期間,以及徵詢擬承租不動產之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意見。 4. 財務及經營管理計劃。 5. 土地使用符合相關法令之切結書。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受理審查逕予出租申請案件前,應召開審查會議,邀集申請承租不動產之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等進行審查,並在六個月內通知申請人核定或審查結果。申請人應在核定計畫後一年內向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申請不動產逕予出租。若需要展延,申請人可以向原核定單位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不超過一年,且只能展延一次。後續的承租行為、地權、地用等仍須由各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依法負責辦理。 經核定的承租使用計畫如有變更,應經原核定機關審查同意。若計畫核定後發現提供的文件、資料不實或違反承租使用計畫等情況,原核定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計畫,並通知各相關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進行適法處理或終止租約。 參考資料: - 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原文法規) - 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修正部分)
- 不動產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核定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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