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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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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不動產,以逕予出租或公開標租提供者,得分別按各公產管理法令或國營事業規定之逕予出租或標租年租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租金。但不得低於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並沒有直接涉及到"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第7條"的解釋。因此,情境中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此問題。

  • 不動產名詞
  • 法令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地價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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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第 7 條規定:「依本辦法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不動產,以逕予出租或公開標租提供者,得分別按各公產管理法令或國營事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