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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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不動產,以逕予出租或公開標租提供者,得分別按各公產管理法令或國營事業規定之逕予出租或標租年租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租金。但不得低於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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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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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名詞
- 法令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地價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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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