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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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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同意以出資整建、修繕或進行管理維護第三條不動產者,得依實際工作結算之金額,計算減免租金總額。
  2. 2.租金減免適用期間,得自整建或修繕工程完成或取得相關使用許可起至租約終止日或租期屆滿日;租期屆滿續租者,期間得予併計。
  3. 3.每年得減免租金額,不得逾應繳年租金。
  4. 4.第一項整建、修繕或管理維護事項及範圍,應以書面為之,並納為租賃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段法規是關於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的辦法。根據該法的第8條,具備下列規定: 1. 如果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同意出資整建、修繕或管理維護第三條不動產,則可以根據實際工作結算的金額計算減免租金總額。 2. 租金減免的適用期間可以從整建或修繕工程完成或取得相關使用許可的日期起,一直到租約終止日或租期屆滿日。如果租期屆滿後續租,則可以將期間一併計算在內。 3. 每年的租金減免金額不得超過應繳年租金的金額。 4. 第一項提到的整建、修繕或管理維護事項及範圍應該以書面方式納入租賃契約中。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從公有或國營事業提供的相關法規或條例中找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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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第 8 條規定:「經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同意以出資整建、修繕或進行管理維護第三條不動產者,得依實際工作結算之金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