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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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段法規是關於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的辦法。根據該法的第8條,具備下列規定: 1. 如果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同意出資整建、修繕或管理維護第三條不動產,則可以根據實際工作結算的金額計算減免租金總額。 2. 租金減免的適用期間可以從整建或修繕工程完成或取得相關使用許可的日期起,一直到租約終止日或租期屆滿日。如果租期屆滿後續租,則可以將期間一併計算在內。 3. 每年的租金減免金額不得超過應繳年租金的金額。 4. 第一項提到的整建、修繕或管理維護事項及範圍應該以書面方式納入租賃契約中。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從公有或國營事業提供的相關法規或條例中找到。
- 第三條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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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