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8條,文化藝術事業如果辦理展覽或拍賣活動並且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則文化部有權在以下情況下撤銷或廢止其核准:(1) 發現申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不實;(2) 辦理的展覽或拍賣活動超出核准範圍;(3) 違反法令規定。在這些情況下,文化部可以撤銷或廢止該文化藝術事業的核准,並通知稽徵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如果某個文化藝術事業在辦理展覽或拍賣活動時提供虛假的文件或資料,或者超出了核准範圍,文化部就有權撤銷或廢止該事業的核准。
- 第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拍賣名詞
- 法令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