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文化藝術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依第四條申請之展覽、拍賣活動交易資料及適用本辦法分離課稅規定情形,彙報文化部及文化藝術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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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依第四條申請之展覽、拍賣活動交易資料及適用本辦法分離課稅規定情形,彙報文化部及文化藝術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