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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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文化藝術事業應於展覽或拍賣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文化部提出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之申請;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展覽品或拍賣品清冊。 三、展覽或拍賣之相關資料,如近二年展覽或拍賣紀錄、文物或藝術品成交紀錄等。 四、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文化部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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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第四條,文化藝術事業應在展覽或拍賣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和資料向文化部提交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的申請。逾期提交的申請將不予受理。這些文件和資料包括: 1. 符合前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2. 展覽品或拍賣品清冊。 3. 展覽或拍賣相關的資料,如近兩年的展覽或拍賣紀錄、文物或藝術品的成交紀錄等。 4. 負責人的證明文件。 5. 其他文化部指定的文件和資料。 然而,根據我們所提供的文本,並沒有提到這個問題是否符合前述法條。因此,我們無法確定這個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是否符合文化藝術事業可申請分離課稅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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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