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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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應為符合下列任一規定之事業: 一、國內公立文化機關(構)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 二、國內依法完成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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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3條規定,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根據該條規定,被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必須符合以下兩種情況之一: 1. 是國內的公立文化機關,或者是合乎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者依照其他相關法令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立案或法院登記的文化藝術事業。 2. 是依法完成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並經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 以最新資料為例,根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2條的規定,符合以上兩種情況之一的文化藝術活動可以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這些申請獲得認可後,可以享受相對應的減免或免稅待遇。根據同辦法第6條,被認可的文化藝術活動一經核定,其收入就可以免徵營業稅。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文化藝術事業是一個民法總則所許可的公益財團法人並且經過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該事業辦理了一個展覽活動並且申請免稅。如果這個申請得到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的認可,則該展覽活動的收入就可以免徵營業稅。 根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30條規定,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也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這些減免稅的規定適用於具有公益性質的文化藝術事業,如公立文化機關或合乎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這些文化藝術事業在辦理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化藝術活動時,可以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認可,經認可後,方可減免營業稅和娛樂稅。 依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8條,申請減免營業稅或娛樂稅的文化藝術事業應在活動開始前提交認可文件以辦理減免稅登記,並在活動結束後提交相關證件以供主管機關審核。 總結起來,根據上述法規,經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時,可以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具體的申請程序和稅率規定可以參考「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的相關規定。
- 民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有限合夥名詞
- 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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