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文化部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扣繳義務人,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以下簡稱分離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結算申報及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申報納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之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二條,被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可以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核准,然後根據該核准,對於該文化藝術事業舉辦的展覽或拍賣活動,個人透過這些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所得的財產交易,可以採用分離課稅辦法,即由文化藝術事業扣繳所得稅和申報,而不需要適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結算申報及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申報納稅規定。因此,該法條確定了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時個人所得的稅負分擔及扣繳責任。
- 拍賣名詞
- 核名詞
- 扣繳義務人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所得稅名詞
- 分離課稅名詞
-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71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73 條條文
- 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