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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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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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1條,文化藝術事業在辦理展覽或拍賣過程中獲得的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應採取分離課稅辦法。這意味著文化藝術事業在進行此類活動時需將所得款項單獨列出,並按照相關稅率課徵稅款。這一規定的依據是《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第4項規定,即《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的制定基礎。
-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法規
- 第二十九條第四項條文
-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 2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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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