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各級人員對主管及承辦事項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一般業務之處理錯誤及不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如屬重要業務,各級主管及核稿人員均應酌情連帶負責。 二、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據及證明文件之審核有錯誤者,由承辦人及初核人員負責。 三、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審核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及行文手續上錯誤,由承辦人員及各處室核稿主管負責。 五、文件用語錯誤或不當者,由核稿人員負責。 六、文件收發、繕校、監印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案情重大者,其主管負連帶責任。 七、款項物品收發之錯誤,由經手人負責,案情重大者,其主管應負監督不周之責任。 八、無正當理由積壓案件而致延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主管負監督不周之責任。
根據《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7條》,該規定明確了本會各級人員在處理工作中的責任分配。具體來說,分為以下八點: 一、一般業務的處理錯誤和不當行為由承辦人員負責,如果屬於重要業務,則各級主管和核稿人員應連帶負責。 二、對引用的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據和證明文件進行審核有錯誤的由承辦人員和初核人員負責。 三、會計、統計數字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如果牽涉重大關係,則主管審核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和行文手續上的錯誤由承辦人員和各處室核稿主管負責。 五、文件用語錯誤或不當由核稿人員負責。 六、文件收發、編校、監印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如果案情重大,則主管負連帶責任。 七、款項物品收發的錯誤由經手人負責,如果案情重大,則主管應負監督不周之責任。 八、無正當理由堆積案件而導致延誤的由承辦人員負責,其主管負監督不周之責任。 根據這些規定,該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在處理業務時必須注意細節並負起個人責任,而主管和核稿人員也需要監督和負責相應的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