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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2–176

13
本會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 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主任秘書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閱及代行。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處理。 三、計畫報告核閱處理。 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 五、對各單位業務作綜合性之聯繫及提供意見。 六、綜理秘書室業務。 七、秘書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及獎懲之擬議。 八、新聞聯繫及發布。 九、其他交辦事項。
14
本會各處室主管,承長官之命綜理各該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規劃執行之領導監督。 二、文稿之審或決行。 三、主管範圍內各種規章、計畫、報告之核擬。 四、所屬人員派免、考核及獎懲之擬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15
本會各處副處長,承長官之命,襄助處理處務,其權責如下: 一、處內文稿之審核與業務之協調。 二、綜合業務之處理。 三、其他交辦事項。
16
秘書室得指定專門委員一人,襄助主任秘書,處理室務,並初各科文稿。
17
本會各級人員對主管及承辦事項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一般業務之處理錯誤及不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如屬重要業務,各級主管及稿人員均應酌情連帶負責。 二、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據及證明文件之審核有錯誤者,由承辦人及初核人員負責。 三、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審核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及行文手續上錯誤,由承辦人員及各處室核稿主管負責。 五、文件用語錯誤或不當者,由核稿人員負責。 六、文件收發、繕校、監印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案情重大者,其主管負連帶責任。 七、款項物品收發之錯誤,由經手人負責,案情重大者,其主管應負監督不周之責任。 八、無正當理由積壓案件而致延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主管負監督不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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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