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各處副處長,承長官之命,襄助處理處務,其權責如下: 一、處內文稿之審核與業務之協調。 二、綜合業務之處理。 三、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5 條,本會各處副處長的權責包括:一、審核處內的文件並協調業務。二、綜合處理業務。三、處理其他交辦事項。該條款的依據為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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