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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服務

§ 18–258

18
本會職員服務,應恪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19
本會職員應按規定時間到會辦公、並將承辦之工作具體記載,以備查考。
20
本會職員依規定輪值 (含例假休息日) 及接受指派參加公共活動。必要時得臨時召集辦公。
22
本會職員差假,應依規定指定代理人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24
本會職員之遴用、升遷、獎懲,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先提人事甄審委員會或考績委員會審議,其決議事項由人事室簽報主任委員核定後執行。
25
本會職員奉准辭職、免職、解聘或解僱,均應依照規定辦妥移交及離職手續。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