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職員應按規定時間到會辦公、並將承辦之工作具體記載,以備查考。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9條》規定,本會職員應按規定時間到會辦公,並將承辦之工作具體記載,以備查考。根據此條規,該委員會的職員需要按照指定的時間到達辦公地點進行工作,同時要將承辦的工作紀錄下來,以便查閱和考核。職員們的到會時間和工作內容都需要記錄下來,以方便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和評估工作。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該委員會的工作按照規定進行,並提供便於管理和監督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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