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 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主任秘書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核閱及代行。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處理。 三、計畫報告核閱處理。 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 五、對各單位業務作綜合性之聯繫及提供意見。 六、綜理秘書室業務。 七、秘書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及獎懲之擬議。 八、新聞聯繫及發布。 九、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3條,該條規定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主任秘書的職責。主任委員負責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和職員。副主任委員則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主任秘書根據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的指示處理業務,其權責包括文稿核閱及代行、機密及重要文件處理、計畫報告核閱處理、重要會議籌劃、對各單位業務作綜合性聯繫及提供意見、綜理秘書室業務、秘書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及獎懲之擬議、新聞聯繫及發布,以及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檢索,我找到了一份相關的資料,即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該辦事細則經行政院於民國109年4月1日核定並公布,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主任秘書需要遵守該辦事細則的規定,履行相關職責。 另外,根據辦事細則第13條中的第六款,主任秘書有綜理秘書室業務的責任。這意味著主任秘書負責指揮、監督秘書室的工作,並確保各項業務的運作順利。他們需要組織和協調秘書室的工作,並與其他部門進行聯繫,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以上這段與辦事細則第13條的內容有關,並且可提供相關範例作為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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