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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委員會議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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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紀錄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委員會議規則第10條,委員會議紀錄應該包括以下事項: 1. 會議次別。 2. 會議時間。 3. 會議地點。 4. 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5. 紀錄人員姓名。 6. 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7. 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8. 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此外,根據該法規,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果有任何遺漏錯誤,可以在紀錄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在第10條第4項中提到的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應該在會議紀錄中載明。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所有與會人員的身份都有明確的記錄,以便追溯討論和決策過程。 參考資料: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委員會議規則。

  • 案由名詞
  • 錯誤名詞
  • 裁定更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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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委員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委員會議規則第 10 條規定:「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委員會議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