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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1.01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委員會議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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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全體委員組成之。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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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之發言與表決。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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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一、本會重大政策方針之研訂事項。 二、須報請行政院審議之重要事項。 三、涉及與其他部會相關而須協調聯繫事項。 四、主任委員或委員提議事項。 五、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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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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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召開時,如有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會議議程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得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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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紀錄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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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主任秘書、專任研究委員、各處、室主管及青年職業訓練中心主任,應列席委員會議。委員會議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專案報告,並備詢。委員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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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會秘書室辦理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委員會議規則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1.0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