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委員會議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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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之發言與表決。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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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委員會議規則第3條,委員會議的法定人數是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委員應當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如果由機關代表兼任的委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可以指派代表出席。指派的代表算入出席人數,並且參與會議的發言和表決。議案的表決,需要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通過,如果出現同數情況,主席則有決定權。 其中,可參考的相關參考資料如下: 1.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委員會議規則 (修訂2009年):根據此規則,第3條明確解釋了委員會議的法定人數、委員出席方式、代表出席的限制,以及議案的表決方式。 2.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委員會議紀錄:如果需要具體案例的討論,可以參考該委員會的會議紀錄,以了解在實際情況下如何適用該規則,以及議案如何被表決和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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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