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委員會議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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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主任秘書、專任研究委員、各處、室主管及青年職業訓練中心主任,應列席委員會議。委員會議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專案報告,並備詢。委員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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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委員會議規則第11條,本條規定了委員會議的列席人員和相關權限。 其中,主任秘書、專任研究委員、各處、室主管以及青年職業訓練中心主任都應該列席委員會議。這些人員在委員會議中擔任列席人員的角色,他們的主要職責是提供相關專業知識和報告,並接受委員們的詢問。 此外,委員會議也可以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專案報告,並備詢。這意味著在需要專業意見或報告的情況下,委員會可以邀請其他相關的人員參與會議,並且他們需要回答委員們的提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委員會議列席人員並沒有表決權,這意味著他們不能參與議案的表決。 資料來源: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委員會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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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