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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器物處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院藏展覽器物 (含銅器、瓷器、玉器、漆器、琺瑯器、文具、雕刻、服飾、鼻煙壺、藏傳法器、多寶格等) 之提件、整理及歸還等事項。 (二) 關於院藏器物展覽之策劃,展覽圖錄之編纂,及相關學術論著、學術交流、研究活動之策劃、協調、聯繫及執行等事項。 (三) 關於國內、外器物借展之規劃及執行等事項。 (四) 關於院藏器物展覽業務之研究及改進事項。 (五) 關於陳列室器物之佈置、提取、撤換及展出器物之提件拍攝等事項。 (六) 關於器物陳列條件之控管及狀況處理等事項。 (七) 關於院藏展覽數位化之推動及執行事項。 (八)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院藏器物庫房之典守及管理 (包括器物之提件、歸還) 等事項。 (二) 關於器物典藏庫房設施之研究及控管等事項。 (三) 關於院藏器物之點檢、維護及院藏庫房器物之研究事項。 (四) 關於庫房管理系統數位化之建置、改善及資料更新事項。 (五) 關於新進文物,包括受贈、購藏、寄存文物之整理及資料建置事項。 (六) 關於國內外專家學者申請特別提件參觀、研究之安排及接洽等事項。 (七) 關於申請器物提件照相之管理事項。 (八)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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