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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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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物處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院藏展覽器物 (含銅器、瓷器、玉器、漆器、琺瑯器、文具、雕刻、服飾、鼻煙壺、藏傳法器、多寶格等) 之提件、整理及歸還等事項。 (二) 關於院藏器物展覽之策劃,展覽圖錄之編纂,及相關學術論著、學術交流、研究活動之策劃、協調、聯繫及執行等事項。 (三) 關於國內、外器物借展之規劃及執行等事項。 (四) 關於院藏器物展覽業務之研究及改進事項。 (五) 關於陳列室器物之佈置、提取、撤換及展出器物之提件拍攝等事項。 (六) 關於器物陳列條件之控管及狀況處理等事項。 (七) 關於院藏展覽數位化之推動及執行事項。 (八)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院藏器物庫房之典守及管理 (包括器物之提件、歸還) 等事項。 (二) 關於器物典藏庫房設施之研究及控管等事項。 (三) 關於院藏器物之點檢、維護及院藏庫房器物之研究事項。 (四) 關於庫房管理系統數位化之建置、改善及資料更新事項。 (五) 關於新進文物,包括受贈、購藏、寄存文物之整理及資料建置事項。 (六) 關於國內外專家學者申請特別提件參觀、研究之安排及接洽等事項。 (七) 關於申請器物提件照相之管理事項。 (八)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第5條,器物處分設有兩科,各自負責不同的事項。第一科負責以下事項:(1)處理博物院館藏展覽器物的提件、整理和歸還事宜。例如,如果有一個瓷器需要借出或歸還,由第一科負責處理。(2)策劃博物院館藏器物展覽,編纂展覽圖錄,以及相關學術論著、學術交流和研究活動的策劃、協調、聯繫和執行。例如,策劃一個特定主題的瓷器展覽。(3)規劃和執行國內外器物的借展事宜。例如,和其他博物館合作,借用其館藏的器物進行展覽。(4)研究和改進博物院館藏器物展覽業務的相關事項。(5)負責陳列室器物的佈置、提取、撤換和展出器物的提件拍攝等事項。例如,確保陳列室中的展示器物的適當陳列和狀態。(6)控制和處理器物陳列條件的相關事項。(7)推動和執行博物院館藏展覽數位化的相關事項。(8)處理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二科負責以下事項:(1)管理和保護博物院館藏器物庫房,包括器物的提件、歸還等事務。例如,確保庫房內的器物妥善保管和管理。(2)研究和控制器物典藏庫房設施的相關事項。(3)進行博物院館藏器物的檢查、維護和庫房內器物的研究工作。(4)建立、改善和更新庫房管理系統的數位化和資料更新事項。(5)整理和建立新進文物的資料,包括受贈、購藏、寄存文物。例如,對於一件新進的文物,第二科負責整理和建立相關的資料。(6)處理國內外專家學者申請特別提件參觀、研究的安排和接洽事項。(7)管理和負責器物提件照相的相關事項。(8)處理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這些內容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第5條所規定,涵蓋了對博物館館藏器物的展覽、管理和保護等相關事項的安排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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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第 5 條規定:「器物處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院藏展覽器物 (含銅器、瓷器、玉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