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立故宮博物院古文物及藝術品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院各項文物,均應依左列步驟辦理總登記,由登記組設置登錄簿,為統制紀錄,建立登記卡片,為明細紀錄,並納入資訊管理,便查考與研究。 一、舊藏文物除由本院器物、書畫、圖書文獻等處 (以下簡稱各處) 分別保管維護外,由登記組根據有關資料,載入登錄簿,為使各項文物有效存證,並編製藏品清冊,分存各處及登記組,製作品名卡片,卡片附貼文物照片。 二、新收文物,由登記組辦理登錄,攝照製卡建檔,移交有關各處典藏保管。 三、寄存文物經物主同意,得借出展覽;亦得經由本院向外借展,其借出借入,統由登記組會同各處按規定辦理,其辦法另訂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立故宮博物院古文物及藝術品管理辦法 第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