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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古文物及藝術品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文物庫房之管理,應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文物庫房分別裝設電腦控制讀卡機及普通鎖兩種,並以卡片及鑰匙開門,其卡片及鑰匙由本院主管處長指定適當人員掌管,並簽報院長核定後實施。 二、庫房啟閉,由卡片及鑰匙掌管人員會同有關職員為之,讀卡機須配合控制中心,電腦設定開放時間區 (上班時間) 及管制時間 (上班時間,及例假日由控制中心管制) 使用,而庫房啟閉除控制中心應留有記錄供查考外,另進出原由由掌管人員逐次作成庫房日誌,每日送處長閱存案。 三、非辦公時間不得開庫,如遇特殊事故開庫,應由值夜值日或掌管之科長以上人員報請其處長准許後,通知控制中心將管制時區解除,再分別以卡片及鑰匙開門,倘遇緊急事故得由控制中心會同掌管人員開啟,惟事後皆應專案簽報院長核備。 四、開啟文物箱件時,應有掌管工作人員二人及工友二人以上到場始得辦理,並應詳細記錄工作情形,每日送處長核閱。 五、凡因公務需要提取之文物,應當天送回庫房,其因修補維護者不在此限。 六、庫內所存文物,除經常清點、整理、編目、展出及閱覽,由主管處長通知掌管人員開箱辦理外,如有特殊事故開箱,須簽報院長核准。 七、重要來賓要求參觀庫房或庫藏文物時,須經院長核准,始得辦理。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文物辦法另訂之。 八、庫內所藏文物,應經常會同科技室作安全維護檢查。 九、院外人士不得進入庫房;院內員工非因工作需要,亦不得進入庫房。十、庫內嚴禁煙火,下班後並應關斷照明設備之電源。 十一、庫房內文物箱之存貯、提件、歸箱、簽封等裝箱工作,得在掌管人員嚴密監督下由熟練技工為之。 十二、掌管人員對開箱、提件、歸箱等之工作情況應予詳確記錄;主管處長並應作不定期抽查,以收監督之效。 十三、如因掌管人員疏忽失職,致文物破損或遺失,應查明情節,依權責課以應得之處分。 十四、凡特別參觀及經常陳列、照相之文物,如遇有偶發事故,應立即陳報,如隱滿不報,則加重其處罰。 十五、文物如有破損毀壞情形,應立即會同登記組照相記錄逐級陳報,並交付修補。修補完畢,亦須照相,分別註明日期,並附加標籤,及註明修補所用質材,以資查考,登記組總登錄簿亦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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