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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古文物及藝術品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文物展覽,應依左列各項之規定: 一、選件、布置、陳列櫃封鎖鎖鑰匙,均由各處負責辦理。 二、各陳列室、各通道門戶鑰,由管制室指定專人保管,每日會同職員二人以上按時啟閉,並於開啟後、關閉前,詳細檢查室內各陳列櫥櫃玻璃及門是否完整及隱蔽處所有無異物。 三、展品清冊,由各處按期繕造一式四份,一份報院長備,一份送展覽組,餘送管制室查考及自存。 四、藏品經提選展出時,應詳加文字說明,以增觀眾對文物之瞭解,並與新聞及傳播機構聯繫,職廣宣傳。 五、陳列櫃內設施之修理及清潔等事,由管制室通知有關單位啟櫃監同辦理。 六、新設計之陳列櫃,有關燈火、溫濕度之驗收,應會同科技室辦理。 七、陳列室開放前後及展覽時間內,管理員應各就值勤區隨時巡查,如發現問題,立即通報控制中心及有關單位處理。 八、每日停止開放後,陳列室燈光及電梯,應關斷電源。 九、如有停電或空襲警報時,管理員應即勸導觀眾至指定場所,或依疏散路線離開陳列室,隨即鎖門並關斷電源。 十、各業務單位開啟文物陳列櫃時應會同管制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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