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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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人使用該院藏品圖像時,若有以下情事之一,該院有權結束授權並限制申請人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使用,且已繳交的權利金或其他金額不予退還: 1. 違反國家法令。 2. 危害社會公德。 3. 實際使用情況與書面申請內容不符。 4. 未經該院同意,擅自再授權給第三人使用。 5. 未按照該辦法第七條的要求進行載示。 6. 其他有損害該院權益的事實或行為。 根據這條法規,如果申請人違反了其中的任何一項情事,國立故宮博物院有權終止對該申請人的授權,並限制其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授權。在這種情況下,該院無義務退還已繳交的權利金或其他金額。此外,如果因為申請人的行為造成該院受損害,該院有權要求申請人進行賠償,如果該損害是由申請人故意或過失造成的並導致第三方侵害了該院的權益,申請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國立故宮博物院官方網站 (https://www.npm.gov.tw/hyc/cp_11028.html)
- 法令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故意名詞
-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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