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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使用本院藏品圖像時,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院得終止授權,並限制申請人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已繳交之權利金或其他金額不予退還: 一、違背國家法令。 二、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實際使用情形與書面申請內容不符。 四、未經本院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五、未依本辦法第七條為載示。 六、其他有足生損害於本院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
  2.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情事致本院受有損害者,本院得請求申請人賠償之,其屬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造成第三人侵害本院權益時,申請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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