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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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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使用本院藏品圖像時,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院得終止授權,並限制申請人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已繳交之權利金或其他金額不予退還: 一、違背國家法令。 二、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實際使用情形與書面申請內容不符。 四、未經本院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五、未依本辦法第七條為載示。 六、其他有足生損害於本院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
  2. 2.申請人因前項各款情事致本院受有損害者,本院得請求申請人賠償之,其屬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造成第三人侵害本院權益時,申請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人使用該院藏品圖像時,若有以下情事之一,該院有權結束授權並限制申請人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使用,且已繳交的權利金或其他金額不予退還: 1. 違反國家法令。 2. 危害社會公德。 3. 實際使用情況與書面申請內容不符。 4. 未經該院同意,擅自再授權給第三人使用。 5. 未按照該辦法第七條的要求進行載示。 6. 其他有損害該院權益的事實或行為。 根據這條法規,如果申請人違反了其中的任何一項情事,國立故宮博物院有權終止對該申請人的授權,並限制其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授權。在這種情況下,該院無義務退還已繳交的權利金或其他金額。此外,如果因為申請人的行為造成該院受損害,該院有權要求申請人進行賠償,如果該損害是由申請人故意或過失造成的並導致第三方侵害了該院的權益,申請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國立故宮博物院官方網站 (https://www.npm.gov.tw/hyc/cp_11028.html)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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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申請人使用本院藏品圖像時,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院得終止授權,並限制申請人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