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組織通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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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為促進調查分類、教化、作業、衛生、處遇之實施,得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調查分類指導委員會。 二、教化指導委員會。 三、作業指導委員會。 四、衛生指導委員會。 五、處遇研究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由典獄長延聘學者專家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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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組織通則第21條,監獄為促進調查分類、教化、作業、衛生、處遇之實施,可以設立調查分類指導委員會、教化指導委員會、作業指導委員會、衛生指導委員會和處遇研究委員會,這些委員會的委員都是無給職的,由典獄長延聘學者專家和社會熱心人士擔任。 根據參考資料《我國監獄矯治法制化研究成果發表會論文集》中的一篇文章,監獄組織通則第21條所設立的委員會是為了確保監獄內各項工作的有效執行和管理,並且可以依據監獄的實際需求隨時成立或解散。委員會的成員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學者專家以及關心監獄事務的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他們的角色是提供專業建議和指導,以確保監獄內各項工作符合法令規定和最佳實踐標準。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加強監獄內部的專業管理,提供專業的指導和建議,以確保監獄體系的正常運作和矯治效果的實現。委員會成員的細則在法規中未明確規定,但根據慣例,通常是由具有相關專業背景或經驗的學者專家和社會熱心人士擔任,其具體的職責和權限也會根據監獄的實際情況進行安排和調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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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