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組織通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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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設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典獄長、教化科科長、戒護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典獄長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延聘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 關於監獄受刑人之假釋事項,應經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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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組織通則》第20條的規定,監獄設立假釋審查委員會,該委員會由7至11名委員組成。其中,典獄長、教化科科長、戒護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則由典獄長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延聘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根據這條法條,監獄受刑人的假釋事項需要經由假釋審查委員會的決議來確定。這意味著在假釋申請被提交至法務部審查之前,委員會必須審查並做出決策。這個委員會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學者、專家以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他們的角色是確保假釋審查的公平性和正確性。這樣可以提供受刑人假釋申請的透明度和適當性的保證。 資料來源:台灣監獄組織通則
- 假釋名詞
- 核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監獄行刑法 第 1 條條文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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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