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隸屬法務部,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法務部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5.18
廢監獄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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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設下列各科︰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化科。
三、作業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監獄事務較簡者,得不設科,或併科辦事。
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監獄事務較繁各科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人員兼任。
作業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作業之指導及受刑技能訓練事項。
二、作業種類之選擇及作業計畫訂定事項。
三、作業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事項。
四、作業課程編訂、成績考核及勞作金計算事項。
五、受刑人作業之配置及調動事項。
六、作業契約之擬訂事項。
七、作業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檢查及修理事項。
八、成品之評價、發售及保管事項。
九、管理作業人員之調度、考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作業事項。
衛生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監獄之衛生計畫及其設施與指導事項。
二、傳染病預防事項。
三、護理之訓練事項。
四、受刑人健康檢查事項。
五、受刑人特別檢查事項。
六、病舍之管理事項。
七、受刑人疾病醫治事項。
八、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
九、環境衛生清潔檢查、指導事項。
十、受刑人戒護住院、保外醫治或死亡陳報及通知事項。
十一、藥物濫用之防治及輔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心理、生理、衛生、保健事項。
監獄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但因高度安全管理需要,得在附表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總額額度內,由法務部訂定各監獄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配。
各監獄應適用之類別,由法務部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綜理全監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容額在二千人以上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前項但書之監獄並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職務分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及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襄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監獄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長,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教誨師、調查員、心理測驗員,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作業導師、科員、技士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主任管理員、操作員,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管理員、辦事員,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衛生科科長,列師 (二) 級;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均列師(三) 級,醫師每滿三人得列師 (二) 級一人;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合計每滿七人得列師 (二) 級一人。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均列士 (生) 級。
本通則修正施行前僱用之助理作業導師、護士、管理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或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資格者,得繼續僱用至其離職為止。
監獄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典獄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監獄設女監者,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掌理女監事務。
女監之主任、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均以婦女充之。
監獄設分監者,置監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承典獄長之命,掌理分監事務。分監之容額在一百人以上者得分課辦事,各課置課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並分置課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分監需置之職稱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分監之設置,由法務部定之。關於分監分課辦事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準用第二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
監獄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監獄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監獄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本通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監獄設監務委員會,以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監長、科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關於在監受刑人之處遇及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典獄長行之,報告於監務委員會。
監獄為促進調查分類、教化、作業、衛生、處遇之實施,得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調查分類指導委員會。
二、教化指導委員會。
三、作業指導委員會。
四、衛生指導委員會。
五、處遇研究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由典獄長延聘學者專家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本通則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監獄組織通則全文共 2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05.1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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