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組織通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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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護科掌理下列事項:一、受刑人之戒護及監獄之戒備事項。二、門戶鎖鑰管理事項。三、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四、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及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五、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六、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七、受刑人之行為狀況考察事項。八、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九、監舍、工場之查察及管理事項。十、身體、物品之搜檢事項。 十一、受刑人賞罰之執行事項。十二、受刑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事項。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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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組織通則第7條的規定,戒護科的職責包括以下事項: 1. 負責受刑人的戒護和監獄的安全事項。 2. 管理門戶鎖鑰。 3. 負責管理員的培訓和工作分配。 4. 負責武器、戒具、消防器材、通訊器材和監察系統的使用、練習和保管。 5. 負責受刑人的飲食、衣著、臥具、用品的分發和保管。 6. 負責執行衛生和清潔事務。 7. 考察受刑人的行為狀況。 8. 處理受刑人的會見、發受書信和送入物品。 9. 檢查和管理監舍和工場。 10. 搜查受刑人的身體和物品。 11. 執行受刑人的獎罰。 12. 負責受刑人的解送和逃脫者的追捕。 13. 其他有關戒護的事項。 根據法務部所屬矯正署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戒護科長應負責管理門戶鎖鑰,包括保管門戶鎖鑰、管理門戶的開鎖和關門、控制門戶的使用等。這是在保證監獄安全和受刑人在合適範圍內的自由行動之間取得平衡的一項重要職責。 根據監獄組織通則第7條的第5項規定,戒護科負責受刑人的飲食、衣著、臥具和用品的分發和保管。這是為了確保受刑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同時對進入監獄的物品進行控制和管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和問題。 參考資料:《監獄組織通則》、《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 受刑人名詞
- 解送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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