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組織通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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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經費出納事項。 四、建築修繕事項。 五、受刑人入監、出監事項。 六、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七、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八、赦免、減刑之陳報事項。 九、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十、與保安處分場所之聯繫事項。 十一、受刑人福利之籌劃、督導事項。 十二、受刑人死亡之善後處理事項。 十三、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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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組織通則第8條,總務科負責以下事項: 1. 文件的收發、撰擬和保存事項。 2. 印信的保管事項。 3. 經費的收支事項。 4. 建築修繕事項。 5. 受刑人入監和出監事項。 6. 名籍簿、身分簿的編製和管理事項。 7. 攜帶物品的受理和保管事項。 8. 赦免和減刑的提報事項。 9. 糧食的收支、保管、核算和報告事項。 10. 與保安處分場所的聯繫事項。 11. 受刑人福利的籌劃和督導事項。 12. 受刑人死亡的善後處理事項。 13. 不屬於其他科室的事項。 根據法規資料,監獄組織通則第8條明確列舉了總務科的責任範圍,包括文件處理、經費管理、建築修繕、受刑人入監和出監、糧食管理、受刑人福利等事項。例如,根據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受刑人入監時需要進行相關的手續和記錄,由總務科負責,如名籍簿和身分簿的編製和管理。此外,總務科還負責與保安處分場所的聯繫事項,以確保監獄的安全和秩序。
- 受刑人名詞
- 攜帶名詞
- 赦免名詞
- 核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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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