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組織通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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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但因高度安全管理需要,得在附表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總額額度內,由法務部訂定各監獄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配。 各監獄應適用之類別,由法務部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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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組織通則】第9條的規定,監獄的類別及員額依附表需報請法務部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在高度安全管理的需要下,法務部還可以在附表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總額額度內,制定各監獄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的員額配置表,以便進行適度的人力調配。 參考資料: - 監獄行政組織法 https://www.moj.gov.tw/Attachment/c7c9e969-7342-4cec-9a37-4d0d8607ae24 - 監獄行政組織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4015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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