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組織通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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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綜理全監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容額在二千人以上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前項但書之監獄並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職務分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及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襄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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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組織通則第10條,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綜理全監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容額在二千人以上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此條規範了監獄典獄長的職務等級和負責事項。 參考資料: - 監獄組織通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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