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組織通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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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長,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教誨師、調查員、心理測驗員,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作業導師、科員、技士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主任管理員、操作員,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管理員、辦事員,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衛生科科長,列師 (二) 級;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均列師(三) 級,醫師每滿三人得列師 (二) 級一人;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合計每滿七人得列師 (二) 級一人。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均列士 (生) 級。 本通則修正施行前僱用之助理作業導師、護士、管理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或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資格者,得繼續僱用至其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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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組織通則第11條,監獄的秘書職位屬於薦任第8至第9職等,科長職位屬於薦任第7至第9職等,專員、教誨師、調查員、心理測驗員職位屬於薦任第6至第8職等,管理師職位屬於薦任第7職等,作業導師、科員、技士職位屬於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至第7職等,主任管理員、操作員職位屬於委任第4至第5職等,其中一半的職位可列為薦任第6職等,管理員、辦事員職位屬於委任第3至第5職等,書記職位屬於委任第1至第3職等。 此外,衛生科科長為師(二)級,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均為師(三)級,每三名醫師可列為師(二)級一名,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合計每七人可列為師(二)級一名。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為士(生)級。 最後,通則修正施行前已僱用的助理作業導師、護士、管理員、雇員,若未具備公務人員或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資格,可繼續僱用直到離職為止。 資料來源: - 監獄組織通則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公務人員俸給法 -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
- 心理測驗員名詞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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