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組織通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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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典獄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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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獄組織通則第12條規定,監獄可以聘任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和助理訓練師,聘任由典獄長進行。這些訓練師的聘任資格和待遇,適用職業訓練法及其相關規定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中的第12條規定沒有提供具體的舉例,無法提供相關案例或內容。
- 職業訓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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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