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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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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已保持一月以上之改悔情狀,得廢止其懲罰。
  2. 2.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執行。但停止執行逾六個月不再執行。
  3. 3.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監獄行刑法第88條的解釋如下: 1.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已保持一月以上之改悔情狀,得廢止其懲罰。 根據這項條文,如果根據前一條進行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並且被懲罰的人在一個月以上保持改悔的情況下,可以取消對其的懲罰。 例子:例如,某人因犯罪行為被判處入獄,但根據第87條第二項被免予執行,然後在獄中表現出改悔的情況,並且持續改善了一個月以上。根據監獄行刑法第88條第一項的規定,這個人可以申請廢止對他的懲罰。 2.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執行。但停止執行逾六個月不再執行。 根據這項條文,如果根據前一條進行停止執行,一旦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執行將繼續進行。然而,如果停止執行已經超過六個月,則不再繼續進行執行。 例子:假設某人在服刑期間適用了第87條第三項的停止執行,然後在沒有再次違規的情況下,等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如果停止執行的期間超過六個月,根據監獄行刑法第88條第二項的規定,執行將不會再繼續。 3. 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 根據這項條文,如果被懲罰的人在執行刑罰期間表現出改悔的情況,可以終止執行刑罰。 例子:例如,某人因犯罪行為被判處入獄,且正在執行刑罰期間,但在獄中表現出改悔的情況。根據監獄行刑法第88條第三項的規定,這個人可以申請終止執行刑罰。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4

(0341229 制定)

釋放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受刑人入監後,即行調查,釋放前,並應復查。

(0431214 全文修正)

受刑人在監死亡,監獄長官應通知檢察官相驗並通知其家屬。   前項情形,應報告監督機關轉報司法行政部。

(0631203 修正)

受刑人在監死亡,監獄長官應通知檢察官相驗,及通知其家屬,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一、二兩項合併簡化修正,並酌予修正文字,以符現制。

(1081217 全文修正)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已保持一月以上之改悔情狀,得廢止其懲罰。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執行。但停止執行逾六個月不再執行。   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前條修正,於本條第一項增列「免予執行」文字,俾符公平原則,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列第二項規定,依前條第三項停止執行者,於其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執行。並增列但書規定,考量受刑人長期臥病等情形,繼續執行已無實益,爰規定停止執行逾六個月不再執行。   四、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0341229 制定)

釋放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受刑人入監後,即行調查,釋放前,並應復查。

(0431214 全文修正)

受刑人在監死亡,監獄長官應通知檢察官相驗並通知其家屬。   前項情形,應報告監督機關轉報司法行政部。

(0631203 修正)

原條文第一、二兩項合併簡化修正,並酌予修正文字,以符現制。

(108121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前條修正,於本條第一項增列「免予執行」文字,俾符公平原則,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列第二項規定,依前條第三項停止執行者,於其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執行。並增列但書規定,考量受刑人長期臥病等情形,繼續執行已無實益,爰規定停止執行逾六個月不再執行。   四、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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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第 88 條規定:「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已保持一月以上之改悔情狀,得廢止其懲罰。依前條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第 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獄行刑法第 8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