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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已保持一月以上之改悔情狀,得廢止其懲罰。
  2.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執行。但停止執行逾六個月不再執行。
  3. 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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