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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保監決字第 1816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釋示由監獄戒護住院之病危受刑人,經假釋需護送返家時,究應由監獄抑或更生保護會護送?其後死亡,善後究應如何處理

主旨

貴會因廖○○案報請釋示,由監獄戒護住院之病危受刑人,經假釋需護送返家時,究應由監獄抑或更生保護會護送?其後死亡,善後究應如何處理一案,核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85)仁更業字第一○八○號函。

二、本案死亡發生時廖君之身分係仍在監受刑人,應由執行機關處理。

三、按受刑人雖已奉准假釋,惟未出監即死亡,應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由執行機關辦理善後事宜。如受刑人已辦畢出監手續並釋放,其身份已非在監受刑人,屬受保護人之人,是以出監後之受保護人未返家即死亡,若其家屬不願辦理喪葬事宜,可由貴會(所屬分會)辦理。

正本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副本

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本部監所司、保護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保監決字第 1816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7 月 18 日發布,要旨:釋示由監獄戒護住院之病危受刑人,經假釋需護送返家時,究應由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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