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刑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損害器具、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時,應賠償之。
- 前項賠償之金額,受刑人未為給付者,得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內扣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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