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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監字第 000966 號
要旨
重行提示被收容人在監院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者,均應通知檢察官相驗
主旨
重行提示被收容人在監院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者,均應通知檢察官相驗,請查照。
說明
本部前於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以法 77 監字第四八一九號函示被收容人在監死亡(或戒護住院死亡)者,均應通知檢察官相驗,惟發現仍有監獄未照辦,希各監院所切實遵照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本
本部矯正司、檢察司、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