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63 條(死刑之執行(四)-在場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執行死刑,應由檢察官蒞視,並命書記官在場。
- 執行死刑,除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之許可者外,不得入行刑場內。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刑事訴訟法 第463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