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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63 條(死刑之執行(四)-在場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死刑,應由檢察官蒞視,並命書記官在場。
  2. 執行死刑,除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之許可者外,不得入行刑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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