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63 條(死刑之執行(四)-在場人)
- 1.執行死刑,應由檢察官蒞視,並命書記官在場。
- 2.執行死刑,除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之許可者外,不得入行刑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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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63條規定死刑執行時檢察官須蒞視、書記官須在場,且非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行刑場。
Q · 死刑執行的時候,誰必須在場?誰不准進去?
依刑事訴訟法第463條,執行死刑時檢察官必須親自蒞視、書記官必須在場記錄,缺一不可,沒有檢察官到場執行就不能開始。第二項則規定:除非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許可,否則任何人(含家屬、律師、記者、觀察員)都不得進入行刑場內。這構成死刑執行「強制見證」加「許可入場」的雙層管控。
白話解讀
死刑執行不是劊子手一個人的事。這條規定了兩個強制在場者:檢察官必須親自到場監看,書記官必須在旁記錄。沒有檢察官到場,執行不能開始。這是整個死刑執行最後一道人的審查。第二項更關鍵:除了檢察官或監獄長官許可的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進入行刑場。這包括記者、律師、家屬、觀察者。為什麼要有「許可制」而不是「全面禁止」?因為現實中偶爾會有正當的進入需要(例如醫師、宗教師陪同),但這個許可權掌握在兩個特定人員手上,不是隨便誰都能批。這是一個極為封閉的空間管控。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63條為死刑執行現場的人員管控規範,建立兩層結構:第一項要求檢察官蒞視、書記官在場的強制見證機制;第二項採許可制,限制非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許可者進入行刑場,構成死刑執行程序的封閉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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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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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死刑執行時家屬可以在場嗎?▾
原則不行。第463條第2項明定非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許可不得入行刑場,實務上家屬通常在執行前的會面室見最後一面,不在刑場內。
Q2為什麼檢察官一定要到場?▾
檢察官是指揮執行的主體,蒞視是確認身分、程序合法及有無第465條停止事由的最後關卡。缺席則執行不能進行。
Q3記者可以進去採訪死刑執行嗎?▾
不行。本條許可制阻擋了非必要的觀察者,記者、律師若無許可一律不得進入刑場。
Q4書記官在死刑執行現場做什麼?▾
負責記錄執行過程,依第464條製作執行筆錄,與檢察官共同構成最小法定見證結構。
Q5誰有權決定讓人進入行刑場?▾
只有檢察官或監獄長官兩位特定人員有許可權,標準由其判斷,非任何人都能批准。
Q6死刑執行是公開的嗎?▾
不是。第463條刻意設計為封閉程序,既避免秘密處決(有法定見證人),也避免公開展演(許可制入場限制)。
Q7檢察官臨時不能到場怎麼辦?▾
整個執行必須暫停,因為檢察官蒞視是本條強制要求,不是可選項。
Q8人權觀察組織能申請進刑場觀察嗎?▾
可申請但不會直接同意,須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許可,許可標準完全由兩位首長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規範重點 | 現場角色 |
|---|---|---|
| 461條 | 死刑執行令准與再審核 | 法務部長令准、檢察官審核 |
| 462條 | 執行場所 | 限定於監獄內特定行刑場 |
| 463條 | 在場人與入場管控 | 檢察官蒞視+書記官在場+許可入場制 |
| 464條 | 執行筆錄 | 書記官製作、檢察官與在場者簽名 |
| 465條 | 停止執行事由 | 現場判斷心神喪失、懷胎等停止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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