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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64 條(死刑之執行(五)-筆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死刑,應由在場之書記官制作筆錄。
  2. 筆錄,應由檢察官及監獄長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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