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組織通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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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設下列各科︰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化科。 三、作業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監獄事務較簡者,得不設科,或併科辦事。 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監獄事務較繁各科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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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獄組織通則第2條規定了監獄設置的各科,包括調查分類科、教化科、作業科、衛生科、戒護科和總務科。根據監獄事務的複雜程度,可以不設立某些科或將某些科合併辦理。如果監獄容額超過一千人,各科可以再細分為股,股長由薦任人員兼任。 例如,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16條的相關規定,調查分類科負責監獄內受刑人的分類工作,評估其犯罪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等方面的情況。這對於確定受刑人的處遇和行刑措施非常重要。 另外,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12條的相關規定,戒護科負責受刑人的戒護及監獄的戒備事項,包括門戶鎖鑰管理、武器、戒具、消防器材、通訊器材及監察系統的使用等。這些工作有助於確保監獄的安全管理和受刑人的安全。 以上是根據我對監獄組織通則第2條的理解所提供的解釋,具體的法規解釋仍需參考相關的法律和法規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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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