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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組織通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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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分類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刑人入監指導事項。 二、受刑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受刑人身心狀況之測驗事項。 四、受刑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事項。 五、受刑人處遇之研擬、複查及建議事項。 六、受刑人出監後之聯繫及有關更生保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調查分類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組織通則第3條,調查分類科有以下職權事項: 一、指導受刑人入監事項。 根據原審卷內的資料,該條規定指出調查分類科負責指導受刑人入監。 二、直接、間接調查受刑人事項。 根據原審卷內的資料,該條規定指出調查分類科負責直接或間接調查受刑人的事項。 三、測驗受刑人身心狀況事項。 根據原審卷內的資料,該條規定指出調查分類科負責測驗受刑人的身心狀況。 四、處理受刑人指紋、照相分類及保管事項。 根據原審卷內的資料,該條規定指出調查分類科負責處理受刑人的指紋、照相分類以及相關保管事項。 五、研擬、複查及建議受刑人處遇事項。 根據原審卷內的資料,該條規定指出調查分類科負責研擬、複查以及建議受刑人的處遇事項。 六、聯繫出監後與更生保護事項。 根據原審卷內的資料,該條規定指出調查分類科負責聯繫受刑人在出監後以及相關的更生保護事項。 七、其他相關調查分類事項。 該條規定也提到調查分類科負責處理其他相關的調查分類事項。 參考資料:《監獄組織通則修正》。 內政部。 2017年8月8日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03

  • 受刑人名詞
  • 複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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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組織通則第 3 條規定:「調查分類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刑人入監指導事項。 二、受刑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受刑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組織通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