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組織通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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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設監務委員會,以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監長、科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關於在監受刑人之處遇及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典獄長行之,報告於監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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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組織通則第19條的規定,監獄設有監務委員會,由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監長、科長及各主管人員組成。該委員會對於在監受刑人的待遇以及其他監獄行政的重要事項,應經由監務委員會的決議來處理。不過,在有急速處分的必要時,典獄長可以先行執行該處分,並向監務委員會報告。例如,如果有突發狀況需要立即採取行動,典獄長可以在報告給監務委員會之前先行處理該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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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