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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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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根據所提供的文本,無法找到有關外役監條例第19條的信息。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510525 制定)

受刑人違背紀律,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記過或記大過。   三、禁閉一日至七日。

(0630614 全文修正)

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記過或記大過。   三、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0830114 修正)

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立法理由受刑人懲罰之種類,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並無「記過或記大過」之規定,本法予以配合修正,爰刪除第二款之規定。並將第三款移列為第二款。

(1120731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免法規體系複雜化,且依本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又監獄行刑法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對於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已於該法第八十六條明定懲罰之規定,故外役監受刑人之相關懲罰規定,應依監獄行刑法辦理,方為妥適,爰刪除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10525 制定)

受刑人違背紀律,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記過或記大過。   三、禁閉一日至七日。

(0630614 全文修正)

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記過或記大過。   三、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0830114 修正)

受刑人懲罰之種類,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並無「記過或記大過」之規定,本法予以配合修正,爰刪除第二款之規定。並將第三款移列為第二款。

(1120731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為免法規體系複雜化,且依本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又監獄行刑法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對於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已於該法第八十六條明定懲罰之規定,故外役監受刑人之相關懲罰規定,應依監獄行刑法辦理,方為妥適,爰刪除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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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役監條例第 19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役監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役監條例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